再生醫療技術嚴重不良反應通報辦法 第5條 法規:再生醫療技術嚴重不良反應通報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接獲第三條第一項通報後,認通報內容未盡明確或完整者,得通知醫療機構限期補正。中央主管機關得對嚴重不良反應進行調查,並得依本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為適當之監督管理措施。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