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二十五條所定執行再生技術發生嚴重不良反應,其情形如下:
一、死亡。
二、危及生命。
三、永久性殘疾。
四、其他可能導致永久性傷害之併發症。
五、胎兒、嬰兒先天性畸形。
六、病人住院。
七、延長病人住院時間。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