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技術嚴重不良反應通報辦法 第3條 法規:再生醫療技術嚴重不良反應通報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3條 醫療機構執行再生技術,發生嚴重不良反應時,應自知悉之翌日起七日內,至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路系統,通報中央主管機關。醫療機構使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再生製劑,致生嚴重不良反應之通報,依藥品嚴重不良反應通報辦法之相關規定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