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技術及指定製劑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再生醫療技術及指定製劑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10條 醫療機構執行再生醫療前,應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告知並取得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親屬或關係人同意,簽具同意書後,始得為之。前項告知內容,醫療機構或醫師應以其所判斷之適當時機及方式,說明病人之病情、治療計畫、可替代之治療方式、處置、用藥、可能效果與不良反應、費用、救濟措施及其他相關事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