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技術及指定製劑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再生醫療技術及指定製劑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5條 醫療機構執行再生技術使用之人體組織、細胞,其來源應以下列方式為限:一、為當次治療而自病人取得。二、自再生醫療細胞操作管理辦法許可執行細胞操作之場所取得。三、自再生醫療細胞保存庫設置許可管理辦法許可設置之細胞保存庫取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