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核准執行再生技術,應檢具下列文件、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經核准後,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登記,始得為之:
一、操作醫師資格之證明。
二、再生醫療細胞操作管理辦法所定細胞操作許可之證明。
三、依第五條規定取得組織、細胞之說明及證明。
四、再生技術執行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