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醫療技術及指定製劑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再生醫療技術及指定製劑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9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六條命令或同意停止或終止執行再生醫療之全部或一部者,應通知該項核准所登記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