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原住民族地區之健康照護服務需求,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第二條人員之公費生培育名額。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前項提報需求研擬培育計畫,並會商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後,報行政院核定。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核定計畫,分配名額予培育公費生之大專校院,並編列相關預算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