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口腔醫學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6條 法規:衛生福利部口腔醫學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組織目 第6條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開會時,由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本會開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