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福利部口腔醫學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4條 法規:衛生福利部口腔醫學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組織目 第4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襄理會務;幹事三人至七人,受執行秘書指揮監督,辦理本會業務。前項執行秘書及幹事,由部長就本部現職人員派兼之;第二條所定任務涉及本部相關機關、單位者,應會同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