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
二、公共衛生、醫事專業與醫療科技及健康政策評估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會計、審計、稽核、法律或財務相關之學者、專家。
監事應互選一人為常務監事。
第一項第一款之監事,不得少於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