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醫療科技評估中心設置條例 第17條 法規:國家醫療科技評估中心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組織目 第二章 組織 第17條 本中心之董事長得為專任或兼任。專任者之報酬,由監督機關核定之;兼任者為無給職。本中心董事、常務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