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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7條本中心置監事三人至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一、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二、公…
- 第8條董事、監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逾總人數三分之二,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代表政府機關(構)出任之董事、監…
- 第9條本中心置董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董事長之聘任、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
- 第10條董事會之職權如下: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二、年度業務計畫之審議。三、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之審議。四、規章之審議。五、自…
- 第11條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
- 第12條監事之職權如下:一、年度業務決算之審核。二、業務、財務狀況之監督。三、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四、其他重大事項之…
- 第14條董事、監事、執行長及其關係人之利益迴避事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辦理。違反前項規定致本中心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
- 第15條董事、常務監事應親自出席、列席董事會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 第16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其已聘任者,應予解聘:一、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
- 第17條本中心之董事長得為專任或兼任。專任者之報酬,由監督機關核定之;兼任者為無給職。本中心董事、常務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 第18條本中心置執行長一人,專任,負責本中心營運及管理業務之執行,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執行長依本中心規…
- 第19條本中心進用之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董事、監事及執行長之配偶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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