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醫療科技評估中心設置條例 第18條 法規:國家醫療科技評估中心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組織目 第二章 組織 第18條 本中心置執行長一人,專任,負責本中心營運及管理業務之執行,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執行長依本中心規章、董事會之決議及董事長之授權,執行本中心業務,並督導所屬人員。第九條第四項、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一項至第四項及第二十二條第六款有關董事及董事長之規定,於執行長準用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