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中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五人,由監督機關就下列人員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政府相關機關(構)代表。
二、公共衛生、醫事專業與醫療科技及健康政策評估相關之學者、專家。
三、民間企業經營、管理專家或對本中心業務有重大貢獻之社會人士。
前項第一款之董事,不得逾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
第一項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
國家醫療科技評估中心設置條例 第6條
第6條
第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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