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9條本中心置董事長一人,由監督機關就董事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董事長之聘任、解聘、補聘之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
- 第10條董事會之職權如下:一、發展目標及計畫之審議。二、年度業務計畫之審議。三、年度預算及決算報告之審議。四、規章之審議。五、自…
- 第11條董事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其決議應有出席…
- 第12條監事之職權如下:一、年度業務決算之審核。二、業務、財務狀況之監督。三、財務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四、其他重大事項之…
- 第13條董事、監事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
- 第14條董事、監事、執行長及其關係人之利益迴避事項,依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之規定辦理。違反前項規定致本中心受有損害者,行為人應…
- 第16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監事;其已聘任者,應予解聘:一、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
- 第17條本中心之董事長得為專任或兼任。專任者之報酬,由監督機關核定之;兼任者為無給職。本中心董事、常務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 第18條本中心置執行長一人,專任,負責本中心營運及管理業務之執行,由董事長提請董事會通過後聘任之;解聘時,亦同。執行長依本中心規…
- 第19條本中心進用之人員,依本中心人事管理規章辦理,不具公務人員身分;其權利義務關係,應於契約中明定。董事、監事及執行長之配偶及…
- 第20條本中心人員應依涉密程度接受一般或特殊安全查核。一般安全查核由監督機關依規定辦理;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之特殊安全查核,應…
- 第21條本中心現職及離職後三年內人員應經監督機關許可,始得出國(境)。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前項所定人員之範圍、涉密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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