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醫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4條 法規:國家中醫研究院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組織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本院辦理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業務,得附設中醫研究教學醫療機構。本院對前項醫療機構應訂定管理及監督規章,提經本院董事會通過後,報監督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