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醫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3條 法規:國家中醫研究院設置條例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組織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本院之業務範圍如下:一、中醫醫療業務之執行、推廣及臨床研究。二、中醫診療儀器及軟體之研發。三、中醫基礎醫學之研究。四、中藥製程、製劑、藥理、檢驗之研究。五、藥用植物種植研究及教育之推廣。六、中醫藥典籍、文物之典藏、研究及教育推廣。七、國內外中醫藥科技研究合作及科技專業人才培訓。八、中醫藥研發產品銷售、技術移轉及技術服務。九、其他與中醫相關之事項。本院依前項任務之需要,得附設相關機構及場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