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中醫研究院設置條例 第一章 總則

條文:
第1~6條(共 6 條)
為推動國家中醫發展,促進中醫臨床精準治療研究,提升中醫藥產業競爭力,特設國家中醫研究院(以下簡稱本院),並制定本條例。
本院為行政法人;其監督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本院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中醫醫療業務之執行、推廣及臨床研究。
二、中醫診療儀器及軟體之研發。
三、中醫基礎醫學之研究。
四、中藥製程、製劑、藥理、檢驗之研究。
五、藥用植物種植研究及教育之推廣。
六、中醫藥典籍、文物之典藏、研究及教育推廣。
七、國內外中醫藥科技研究合作及科技專業人才培訓。
八、中醫藥研發產品銷售、技術移轉及技術服務。
九、其他與中醫相關之事項。
本院依前項任務之需要,得附設相關機構及場館。
本院辦理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業務,得附設中醫研究教學醫療機構。
本院對前項醫療機構應訂定管理及監督規章,提經本院董事會通過後,報監督機關備查。
本院經費來源如下:
一、政府預算之核撥及捐(補)助。
二、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及個人之捐贈。
三、受託研究及提供服務之收入。
四、營運及研發成果收入。
五、其他收入。
前項第二款之捐贈,視同對政府之捐贈。
本院應訂定組織章程、人事管理、會計制度、內部控制、稽核作業及其他規章,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監督機關備查。
本院就執行之公共事務,於不牴觸有關法律或法規命令之範圍內,得訂定規章,並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監督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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