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鑑定作業實施辦法 第14條 法規: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鑑定作業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14條 依本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申請鑑定案件,尚未作成鑑定結果前,被保險人得隨時以書面方式,請保險人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撤回鑑定之申請。保險人依前項規定撤回職業病鑑定申請後,被保險人不得再以同一職業病事由,請保險人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鑑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