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鑑定作業實施辦法 第9條 法規: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鑑定作業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9條 鑑定案件無法依前條第二項或第四項作成鑑定結果時,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分組鑑定會召集人一人,召集全數委員二十七人共同開會鑑定之。前項會議,應有全數委員過半數出席,且出席委員中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應超過半數,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意見,決定之。前項鑑定會委員意見之作成,以備具理由及勾選方式,填列前條附表二之職業病鑑定意見表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