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鑑定作業實施辦法 第11條 法規: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病鑑定作業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11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辦理職業病鑑定,得派員或請勞動檢查機構派員,會同本法第七十條之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以下簡稱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人員,至被保險人工作場所或與該職業病暴露有關之場所,蒐集相關事證。職災預防及重建中心,應依前項事證實施職業醫學評估,作成職業醫學證據調查報告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