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第10條 法規: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三章 職能復健津貼 第10條 地方主管機關於接獲前條申請書件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核,並以書面通知審核結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