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第11條 法規: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協助職業災害勞工重返職場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三章 職能復健津貼 第11條 職能復健津貼給付數額,依第九條第二款職能復健服務完成證明所載服務日數,以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等級百分之六十,除以三十之日額標準發給,發給日數以一百八十日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