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遭受事業單位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前項所稱最高負責人,指下列之人:
一、機關(構)首長、學校校長、行政法人董(理)事長、公營事業機構董事長、理事主席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
二、法人、合夥、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及其他組織之對外代表人或與該等職務相當之人。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第2條
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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