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主管機關為調查申訴事件,除自行調查外,得委由專業人士或民間團體協助。
調查完成後,作成調查報告。
前項調查成員至少二人,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一項之調查報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訴之案由,包括申訴人陳述之重點。
二、調查歷程,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申訴人與被申訴人(以下併稱當事人)及相關人員陳述之重點。
四、事實認定及理由,包括相關人員陳述之重點、相關物證之查驗。
五、處理建議。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第11條
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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