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14條 當事人及受邀協助調查之個人或單位,應配合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通知之時間、處所接受調查,並提供相關資料。被申訴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前項調查,經地方主管機關通知限期配合調查,屆期仍未配合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作成調查報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