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地方主管機關受理最高負責人職場霸凌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16條 地方主管機關應依調查結果,至遲於調查報告完成日起一個月內,為職場霸凌申訴成立與否之決定,並將決定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當事人及其所屬單位。經認定職場霸凌行為成立者,應依法裁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