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第17條 地方主管機關依第二條規定受理之申訴,於調查完成後,除情節重大或經媒體報導揭露之特殊案件,應提送性別平等工作會審議外,得逕為處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