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第2條 法規: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工作場所性騷擾事件申訴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第2條 受僱者或求職者遭受工作場所性騷擾,有下列情形之一,地方主管機關應依本辦法受理其申訴:一、被申訴人屬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二、經向雇主申訴,雇主未為處理。三、不服被申訴人之雇主所為調查或懲戒結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