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年金給付併領調整辦法 第6條 法規: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年金給付併領調整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第6條 依前二條規定計算之當月份應扣減金額,保險人應於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次月份所領取之本保險年金給付中予以扣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