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年金給付併領調整辦法 第3條 法規: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年金給付併領調整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保險目 第3條 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定其他社會保險年金給付如下:一、勞工保險:老年年金給付、失能年金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二、國民年金保險: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三、公教人員保險:養老年金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