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受理前條第二項申請案,應審查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資格及申請事由。
二、申請時限及文件。
三、活動概述、活動時間及飛航區域之合理性、必要性及可行性。
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應將審核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副知相關空域管理單位及所在地港務警察機關;其屬商港經營事業機構之審核結果,並應副知航港局航務中心。
商港區域特定範圍內遙控無人機飛航活動申請及管理辦法 第4條
第4條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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