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第11條 法規:安平港國內航線或港區工程用之中華民國船舶不適用強制引水辦法 類別:行政 › 交通部 › 港務目 第11條 經核准不適用強制引水船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航政機關得命其改正;情節重大者,得撤銷或廢止其核准:一、進出港或移泊時發生可歸責於船長之海事事故。二、危害港區安全。三、依據第五條規定檢具之申請文件內容不實。經依前項規定撤銷或廢止核准者,一年內該船舶不得再依第五條規定提出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