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熱能探勘人或開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
一、於有效期間或展延之期限內無繼續探勘或開發意願,自行申請廢止。
二、未依許可內容進行探勘或開發。
三、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要求之說明現況及進度或未配合主管機關派員履勘。
四、繼續探勘或開發將對環境、公益致生重大影響之虞。
除前項第一款規定外,按其情形得改善者,主管機關於廢止許可前,得先通知地熱能探勘人或開發人限期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