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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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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9條
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第29條
法規:
地熱能探勘與開發許可及管理辦法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29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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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文有附件第28條
以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地熱能發電設備者,應於取得地熱能開發許可後,依電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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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條
地熱能探勘人或開發人得於地熱能探勘或開發許可期間屆滿二個月以前向主管機關敘明事實、正當事由並繳交佐證資料申請展延,其展延…
第24條
地熱能探勘人或開發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許可:一、於有效期間或展延之期限內無繼續探勘或開發意願,自行申請廢…
本條文有附件第25條
地熱能探勘或開發許可因有效期限屆滿或經主管機關撤銷、廢止或因其他事由失效,地熱能探勘人或開發人應於一個月內,依本條例第十…
第26條
本辦法施行前,為設置地熱能發電設備而取得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就其探勘地熱能行為之同意或許可者,得於本辦法施行日起六個月內…
第27條
本辦法施行前,為設置地熱能發電設備取得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之溫泉開發許可者,得於本辦法施行日起一年內,檢附以下文件向…
本條文有附件第28條
以第一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地熱能發電設備者,應於取得地熱能開發許可後,依電業法及其相關規定取得工作許可證。以第二型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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