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獎勵人於計畫執行期間,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每年六月、十二月之二十日前,提報前六個月執行進度(附件五),迄至計畫履行期間結束。
二、依核定計畫書執行完竣後,應於十日內書面通知主管機關,並提交結案報告(附件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