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水力發電示範獎勵辦法 第9條 法規:小水力發電示範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9條 受獎勵人於計畫執行期間,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每年六月、十二月之二十日前,提報前六個月執行進度(附件五),迄至計畫履行期間結束。二、依核定計畫書執行完竣後,應於十日內書面通知主管機關,並提交結案報告(附件五)。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