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水力發電示範獎勵辦法 第13條 法規:小水力發電示範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13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再生能源發展基金支應。經費預算如經立法院刪(減)除、凍結或年度預算用罄時,主管機關得視情形刪(減)除獎勵經費,並得不受理當年度獎勵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