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水力發電示範獎勵辦法 第10條 法規:小水力發電示範獎勵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第10條 受獎勵人因不可歸責事由致無法於期限內依核定計畫書執行完竣,應依獎勵類別檢具證明文件,於期限屆至前三十日內向主管機關申請展延執行時程,逾期申請者,駁回其申請:一、獎勵類別屬既有案場者,展延以一次為限,展延不得逾六個月。但有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二、獎勵類別屬設置中案場者,展延以二次為限,每次展延不得逾六個月。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