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水人於計徵水量期間之年度及前一年度本業淨利為零或負值,並經簽證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查核報告者,得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分期繳納或緩繳。
前項分期繳納,每期以三個月計算,得分二期至八期;申請緩繳期間不得逾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