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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分類
行政
經濟部
水利目
耗水費徵收辦法
第15條
耗水費徵收辦法 第15條
法規:
耗水費徵收辦法
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15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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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條
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學校、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及農業用水,不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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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條
本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二項所稱自來水事業之水價已計入水源保育與因應乾旱災害準備之成本,指自來水事業依自來水法第五十九條第二…
第10條
繳費通知單應記載下列事項:一、用水人姓名或名稱、地址。二、水源別。三、單月總用水量。四、費率。五、應徵耗水費金額。六、繳…
第11條
用水人於計徵水量期間之年度及前一年度本業淨利為零或負值,並經簽證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查核報告者,得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向…
第12條
一百十六年度耗水費計徵方式調整如下:一、計徵水量期間為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至一百十六年四月三十日及一百十六年十一…
第13條
中央主管機關於本辦法施行後,得視未來水資源供需及用戶節水情形,每五年檢討一次耗水費用水人之範圍、費率及減徵項目。
第14條
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學校、醫療機構、社會福利機構及農業用水,不適用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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