耗水費徵收辦法 第5條 法規:耗水費徵收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5條 用水人申請依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變更費率或第七條規定減徵或抵減耗水費時,應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送變更費率所需之用水回收率查證聲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或得予減徵或抵減之證明文件。前項變更費率所需之用水回收率查證聲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經用水人敘明理由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並經同意後,得延期至同年八月三十一日前提送。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