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攤販管理規則(88.06.30 訂定) 第7條 法規:臺灣省攤販管理規則(88.06.30 訂定)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7條 申請攤販許可證者,應在當地設籍六個月以上,並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為限:一、政府列冊之低收入戶。二、經發證或登記有案目前仍從事攤販業者。三、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身心障礙者。四、經村里長證明無固定職業收入,家庭賴其生活者。前項所稱當地係受理申請之省轄市或鄉(鎮、市)主管機關所轄行政區域而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