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省攤販管理規則(88.06.30 訂定) 第13條 法規:臺灣省攤販管理規則(88.06.30 訂定)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13條 主管機關應委由攤販協會協助辦理下列事項,其無攤販協會組織之地區,由主管機關僱用攤販管理人員辦理:一、公共秩序之維持。二、環境衛生之維護。三、違規攤販之告發或檢舉。四、各項費用之催繳。五、其他有關攤販之管理及交辦事項。攤販協會於辦理前項事項時得請當地警察、衛生單位配合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