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21條 法規: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21條 業者應於本辦法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安全維護計畫之訂定或修正。業者應保存前項安全維護計畫;主管機關得派員檢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