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第16條 法規:零售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16條 業者訂定第六條第九款所定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理方法之措施,應包括下列事項:一、銷毀:方法、時間、地點及證明銷毀之方式。二、移轉:原因、對象、方法、時間、地點,及受移轉對象得保有該項個人資料之合法依據。三、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方法、時間或地點。前項措施應製作紀錄,其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