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化國防自主暨無人載具產業發展條例 第6條 法規:強化國防自主暨無人載具產業發展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產業目 第6條 無人載具防衛體系之規劃,應遵循分布式韌性原則,避免集中部署或集中生產。公部門使用無人載具應符合平戰轉換功能,契約應落實遙控無人機採購作業指引,明定禁止大陸(含港澳)地區廠商參與、採購執行團隊不得為陸、港、澳籍人士之規範,以避免危害國家安全之資通訊產品滲入,並儘速達成中華民國一百十六年全可信任供應鏈目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