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應依據交通部統籌辦理之無人載具測試場域相關計畫,加速整合測試場域之整備及管理,並會同地方政府於本條例施行後一年內,規劃至少三處軍民共用測試場域,供軍方及民間業者進行無人載具之飛控、航控、抗干擾及作戰模擬測試,以優化國內無人載具測試場域,提升我國無人載具產業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