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應會同相關機關,每四年提出無人載具產業發展綱領,並每二年檢討修正。
前項綱領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產業發展綱領及關鍵績效指標。
二、關鍵技術自主化及國產化目標。
三、無人載具應用發展策略。
四、可信任供應鏈推動策略。
五、法規調適及跨部會分工事項。
六、國內市場、國際市場及外銷目標。
七、人才培育及產學合作策略。
八、經費需求、財源規劃及預期效益。
第一項所稱無人載具產業發展綱領,應經國家無人載具產業發展戰略特別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行政院核定後,送立法院備查。
主管機關應每年向立法院提出無人載具提升國防戰力、產業發展、科技創新及經濟效益階段性發展報告。
強化國防自主暨無人載具產業發展條例 第5條
第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