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應以下列方式支持我國製無人載具及相關系統之出口:
一、國際市場預測與開拓。
二、蒐整國際應用資料供部會參考。
三、協助產業聯盟爭取國際市場商機。
四、依產業創新條例及相關法令提供必要之租稅、融資及投資協助。
五、盤點公務部門共同非軍用採購需求。
六、捐(補)助。
七、資金、技術投資或授權。
八、優先採購。
九、提供融資及優惠利率。
前項第五款公務部門於盤點非軍用採購需求時,應載明採購之產品、系統與其相關支援系統、產品之具體名稱、數量、預算金額、全壽期維持成本及預計執行年度。
第一項第六款至第九款獎勵時機、對象、條件、基準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經濟部應會同外交部、國際貿易主管機關、標準檢驗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協助無人載具產業掌握國際標準、出口管制、最終用途、產品安全、資安認證及市場准入規範。
強化國防自主暨無人載具產業發展條例 第15條
第15條